壹般納稅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出售時按3%減按2%征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但是,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二
壹般納稅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後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含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比如(貨車),該固定資產購入時已經抵扣過(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時按17%的稅率繳稅,可以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三
壹般納稅人出售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出售時按3%減按2%征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但是,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四
壹般納稅人出售2013年8月1號後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比如(小汽車),該固定資產購入時已經抵扣過(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時按17%的稅率繳稅,可以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