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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問:我們公司正在用壹批新購買的設備在國外投資。企業所得稅有必要確認收入嗎?

答案: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

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壹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3號)第壹條規定,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可以在不超過連續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限內,從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年度起,分期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條規定,企業選擇適用本公告第壹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當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遞延確認期間每年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5100)中的企業重組納稅調整表第13行,其中:

因此,如果妳公司在境外投資設備,取得的轉讓收入可以平均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分五年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時,可以作如下會計分錄:

1,固定資產轉入清算

借:固定資產清算

累積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

貸款: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對外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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