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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如何準備同期資料?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十、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

十九、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二十、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壹)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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