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預繳稅金表;
(二)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商處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壹)納稅人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應使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或開具的發票。(二)納稅人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和納稅人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驗登記。可以憑稅務登記證、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和付款人提供的繳款憑證(稅務機關統壹格式的繳款憑證)向營業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或開具發票。(三)持有《外出經營納稅人稅務管理證明》的,在經營地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在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4)納稅人在異地經營超過180日的,應當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異地施工的發票在哪裏?
1.項目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繳納的稅前(3%),並存入指定銀行。
2.帶著以上所有手續到項目所在地的地稅局繳納印花稅等地方稅。
3.攜帶以上資料到項目所在地國稅銷證;
4.持銀行存款收據到國稅局辦理稅前支付憑證;
5、持施工合同到施工單位所在地區開外地證明;
6.攜帶外貿證、發票說明(註明項目概況、開工時間、完工時間、第三方審計報告時間、合同約定的發票時間)、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到項目所在地國稅局填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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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