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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贈給客戶的禮品支出是否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

網友提問:

企業贈給客戶的禮品支出是否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能否列支為業務招待支出?

律師解答:

1、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個人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企業贈送禮品,需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

3、參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扣除,但並非所有餐費都屬於業務招待費。兩者主要從發生的原因、性質、目的、用途、對象等方面進行區分,用於招待客戶的餐費應當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處理,不得分解計入其他項目。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因此,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給客戶的補品及住宿支出確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需要的,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但旅遊等費用如果是應該由個人承擔的,不能在企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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