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律師事務所發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標準扣除: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擴展資料: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律師事務所發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標準扣除: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壹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案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辦案費用)。
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35%,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出資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後,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
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國家稅務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