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營業執照;
4、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
5、銀行企業網上銀行解鎖申請書。
壹、企業賬戶被凍結以後應該怎麽樣做:
1、通知需要知悉此事的公司高層、財務人員、主要業務經理,以免再往公司賬戶裏打款。通知範圍需要控制,以免引起人心浮動。
2、告知即將為妳公司打款的客戶,協商現金收款,或者打到出納人員的個人賬戶裏。
3、最根本的是確定凍結原因,若存在經濟糾紛可以庭外和解,將銀行賬戶解凍。
公司賬戶凍結壹般是要經過法院的保全收續才能凍結公司賬戶,凍結後錢是只能進不能出.除非法院給解凍。
二、公司賬戶被凍結的原因:
1、法院檢察院凍結(民事訴訟中,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凍結);
2、政府相關機構或司法機關的凍結(單位因涉嫌犯罪);
3、公司存在和銀行的財務糾紛(銀行向法院申請凍結)。
:
凍結財產的規定:
擴展資料: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壹)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和國、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