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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婦女合法權益的保障事項,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婦女利益的代表者、維護者,應當積極做好保障婦女權益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組織落實各項保障婦女權益的措施。第四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依照婦女和男子權利平等,保護婦女特殊權益,逐步建立和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及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等原則,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保障和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負責日常工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專人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七條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的職責是:

(壹)宣傳、實施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調查研究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三)接受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督促、協助司法、監察、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四)辦理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事項。第二章 政治權利的保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婦聯以及工會、***青團等有關組織的代表參加,聽取其意見。第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保證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適當比例。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不得低於25%,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不得低於22%。第十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撥女幹部擔任領導職務,為女幹部的成長創造條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第十壹條 各級婦女組織有責任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領導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主管幹部工作的部門在選拔女領導幹部時,應當重視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壹定數量的女幹部。女職工集中的行業和部門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幹部。第十三條 女職工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其管理機構中應當有女職工。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參與民主管理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第十五條 對於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辦理。對於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的保障第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她們輟學。

對於不送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迫使其輟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由其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送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女性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的,依照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後,可以延緩入學或者免學。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招生時,不得歧視女性。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提高女性錄取分數線或者限制女性的錄取比例。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女職工進行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提高女職工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城鎮待業女青年、轉換職業或工種的女職工、企業單位的富余女職工進行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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