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建造了壹棟辦公樓,由B建築公司承建。合同金額1000元,工程結算金額950元。由於質量等原因,發生分歧。
A公司遲遲未支付工程結算款。B公司也未對A公司開具發票。該辦公樓A公司已於2021年1月1日投入使用,對於未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有何涉稅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國稅函(2010)年79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十二個月內進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涉稅風險
A公司在辦公樓投入使用後,進行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同時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但應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最遲在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結算發票。
同時,根據發票金額進行固定資產原值調整。如果未取得發票,那麽,在2021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進行納稅調整,所計提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以前是核定征收,固定資產沒有發票能否再轉入查賬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後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1. 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2.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收後,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後,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並在稅前扣除。
總結如何稅前扣除
1. 凡能夠提供發票等相關購置憑證的,以發票載明金額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
2. 對於不能提供發票等購置憑證的,可以憑企業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作為計稅基礎的憑證。
以上是我結合工作經歷並查找相關資料後做的總結,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