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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標準是

標準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籌建期間,與籌建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建費用,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真實的、必要的費用,也是企業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必要成本。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在這次財務制度改革之前,我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沒有統壹的標準。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業務招待費支出標準外,其他各類企業基本沒有標準(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采用了外商投資企業標準)。國有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限額內企業的招待費年終進行報銷和審計。這種管理方式不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於政府職能轉變和加強金融監管。這次財務改革統壹了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

稅法規定,企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並能提供合法文件證明其真實性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按規定科目歸集。屬於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按規定隱藏在其他科目的,不允許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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