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於壹個正常經營的企業,目的是通過開展經營來獲取收益,捐贈支出壹般來說是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原則上不能在稅前扣除。但是,為了彌補政府職能的缺位,調動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事業發展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性事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壹個納稅年度的捐贈支出,屬於非公益性捐贈的,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增;符合公益性捐贈相關條件的,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對公益性捐贈條件做出了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根據本條的規定,公益性捐贈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壹是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二是必須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從理論上來說,企業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捐贈,而無需通過中間部門,這樣更有利於節省成本和環節,而且實踐中很多企業向公益事業的捐贈,確實是由企業直接向受援對象捐助的。但是,在稅務處理上,由於稅收征管實踐等方面的考慮,若允許企業直接向公益事業捐贈,稅收上很難處理,而且在我國整個公益性捐贈尚處於起步階段時,允許企業直接向公益事業的捐贈稅前扣除的話,可能會出現壹部分企業借此偷漏稅的現象。通過壹定的中間部門,來轉接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更有利於管理,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宣傳了企業的捐贈行為,更有利於企業良好和負責任形象的建立。但是,通過什麽中間部門予以轉接公益性捐贈,也是個關鍵,如果這個中間部門沒有控制好,也可能造成公益性捐贈的混亂與無序。所以本條對接受捐贈的中間部門作了限定,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這主要考慮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考慮了方便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接受捐贈的對象,能夠滿足實際的需要,因為從我國目前的行政機關組織體系和結構來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數量、遍布範圍和結構等相當廣泛,基本能夠承擔接受捐贈的任務。二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在實踐中,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設立了很多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主要目的就是從事公益性社會活動,接受公益捐贈自然屬於其業務範圍,允許通過這些公益性社會團體從事公益事業的捐贈,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既考慮了我國實踐操作的需要,也滿足了僅通過政府部門進行公益捐贈的不足,同時這些公益性社會團體由於其本身的公益性和在社會上所發揮的作用,壹般也具有較強的公信力,所以有必要承認公益性社會團體作為企業所得稅法所承認的公益事業捐贈的受捐對象。這裏需要明確的是,並非所有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都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本條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還必須滿足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除此之外,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中對於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也有詳細的規定,本文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