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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稅收優惠政策

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後,其中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繼續存在,而其他公司主體資格同時消滅的合並。合並方通過企業合並取得被合並方的全部凈資產,同時註銷被合並方的法人資格,被合並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並後成為合並方的資產、負債。 簡單的說,有A、B兩個公司,A是吸收合並方,B是被吸收合並方,那麽吸收合並完成後,A公司存續,B公司註銷,最後只剩下A公司壹個法人主體。 

企業進行吸收合並的優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企業內外資源的整合,減少同業競爭 通過吸收合並可以較好地解決企業內部同業競爭和資源整合問題,減少企業管理層級,充分發揮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於市場競爭的公平,減少不公正的關聯交易 不公正的關聯交易過多是市場經濟的壹個痼疾,公司的控股股東通過關聯方獲得收入、轉移利潤的現象屢見不見,這不但違背市場定價的公允性,而且嚴重損害了中小股東利益。通過吸收合並,有利於減少競爭對手和關聯方,提高行業的集中度,減少關聯交易。 

3、有利於構建新的資本運作平臺,拓寬融資渠道 通過吸收合並完善公司的業務發展,企業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強,實現與我國我國資本市場的順利對接,這有利於企業充分利用資本市場開展直接融資,拓寬融資渠道。 

4、有利於完善公司產業鏈,提高核心競爭力 大部分公司往往專註於單壹的行業,公司會面臨產品單壹、業務單壹的風險。為了延長產業鏈,增強公司抗風險能力,通過吸收合並,可以解決上下遊的產業整合,實現集中統壹管理和壹體化經營的公司戰略,有利於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二、吸收合並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增值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實物資產,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主要內容: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不征收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實物資產; 3、被吸收合並企業不僅應當將企業實物資產轉移至吸收合並方,而且必須同時將其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同時轉移; 4、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僅僅是增值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征收。 

(二)營業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享受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但是 轉移 無形資產要征收營業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 主要內容: 1、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2、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註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被吸收合並企業不僅應當將企業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移至吸收合並方,而且必須同時將其債權、負債和勞動力 同時轉移; 3、對被吸收合並方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無形資產轉讓應當繳納營業稅;但是,根據企業重組精神,國稅總局應該會對在吸收合並中“無形資產”轉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進壹步明確。 4、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僅僅是營業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稅: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方轉移其房地產,可以享受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主要內容: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適用解析: 1、上述政策適用於被吸收合並方,而非吸收合並方; 2、上述政策中“企業兼並”包括吸收合並這種情形; 3、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對象是房地產; 4、上述政策強調的是“暫免征收”,如果吸收合並後,吸收合並方將吸收合並進去的房地產出售,應當以吸收合並方為納稅主體,繳納土地增值稅。 5、上述政策不僅適用於吸收合並,也適用於企業兼並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設合並等。 6、上述政策暫免征收的僅僅是土地增值稅,而非全部稅收都不征收。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合理的選擇重組方式並正確的適用國家稅收政策,可以大大降低重組中企業的綜合稅負,從而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重組成本。為此,律師建議企業重組前,應該聘請專業的律師對企業重組規劃戰略進行審核,或者委托專業律師指定企業重組指定方案,這樣不僅有利於企業重組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會大大降低企業重組的中的綜合稅負,少則可以為企業節稅上千萬元,多則可以為企業節稅上億元。因此,企業應審慎對待重組中的稅務籌劃問題,做到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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