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公司需要完稅證明嗎?
符合簡易註銷條件的企業,註銷不需要完稅證明。
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國家工商總局對企業註銷材料規範進行了多次修訂。其中,《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規定,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註明註銷登記時應提交完稅證明。但各地已實行簡易註銷程序,符合條件的企業註銷不需要完稅證明。
部分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時,稅務機關以未註冊為由,拒絕開具完稅證明或開具“未註冊證明”,使企業無完稅證明即可註銷業務。而企業工商註銷規定的材料中需要提交完稅證明,給企業、稅務機關、工商機關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對於企業來說,沒有完稅證明的註銷無效。壹旦出現問題,註銷登記有被撤銷的風險,要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工商登記機關來說,取消無完稅證明是違背“材料規範”原則的,基本註冊雞冠石無權修改或擴大對規範的解釋。
對於稅務機關來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企業在領取壹照壹碼的營業執照後,就已經進行了稅務登記。因此,稅務機關不開具完稅證明或違背實際情況開具“不記名證明”,會給稅務機關帶來行政風險。
在企業註銷和清稅過程中,對以下問題要有清醒的認識:
1.稅務登記通過領取壹照壹碼的營業執照完成:
壹照壹碼登記改革後,多證合壹。因此,企業在取得壹照壹碼的營業執照後,就已經完成了稅務登記,不需要再去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二、稅務機關依法受理納稅申報的職責是:
企業註銷登記時,必須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企業可向國稅或地稅申請首次完稅,在完稅完成後,由受理機關向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對於壹照壹碼的企業,不能出具“未備案證明”或“凈水證明”。如果稅務機關出具“未註冊證明”,只能說對政策不了解,對未註冊企業未履行監管職責。
對不符合簡易註銷條件、不自主申請簡易註銷的企業,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上級文件,不能簡單用“未登記證明”或“納稅通知書”代替“完稅證明”完成註銷登記,更不用說免於提交。完稅證明應按文件樣式開具,並加蓋稅務機關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