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國地稅***管戶,納稅人壹般須先辦理國稅註銷登記後,再到地稅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到主管區局申請清繳發票和清繳稅款;
3、納稅人辦理完清繳發票和清繳稅款後持《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前往主管區局或主管稅務所的綜合服務窗口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4、稅務人員錄入註銷稅務登記受理信息,並向納稅人發放受理回執;
5、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註銷稅務稽查(核準);
6、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註銷稅務稽查(核準)後加蓋同意註銷意見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原註銷受理回執及稅務登記證到主管區局或主管稅務所的綜合服務窗口辦理註銷核準手續;
7、稅務人員的受理納稅人的註銷核準申請後,收回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為納稅人開具《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稅務註銷需要以下材料:
企業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壹般納稅人認定表及資格證;
4、的有關決議及復印件;
5、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6、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的相關資料);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稅務註銷條件: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綜上所述,稅務註銷遷移首先要在辦理了工商註銷或者遷移手續後,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然後持有關證件向遷入地的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遷入地的稅務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後辦理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