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範圍的界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收入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轉讓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
因股權分置改革,原由個人出資、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壹)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限售股轉讓收入。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證明,且不能準確計算限制性股票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限制性股票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制性股票原值及合理稅費。
按照本條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轉讓限售股所得余額轉讓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2)企業因法院判決或裁定,將其持有的個人限售股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直接變更為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為限售股轉讓。
三、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的稅收問題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壹)企業應當按照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並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全部所得計算納稅。
(二)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轉讓給受讓方,但未進行股權登記變更,且企業實際減持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納稅後轉讓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