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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移稅務清算經營期和清算的稅費是分開計算稅費嗎

分開的

經營期正常申報,不是清算,申報成功後,再做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所屬期:1月1日期--清算日

企業清算稅務處理

全部資產處置所得=資產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資產計稅基礎-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

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是指處置資產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計算清算所得時應註意以下3個問題。

壹是企業終止持續經營,應把清算期間作為獨立的壹個納稅年度;

二是計算清算所得時應視同資產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已實現;

三是計算清算所得時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清算所得稅的計算清算所得稅等於清算所得額乘以25%稅率。由於清算期間不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應註意以下與優惠政策有關的問題。

第壹,清算過程中處置壹切資產產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技術轉讓所得,稅法規定轉讓所得50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稅,如果在清算過程中涉及技術轉讓轉讓業務是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但在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仍應按稅法規定享受免稅待遇,取得的不征稅收入也不計入清算所得,因為這兩項收入不屬於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業在定期減免稅期間發生清算業務也不能享受減免稅待遇,即使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適用過渡優惠稅率的納稅人發生清算業務,計算清算所得稅時也不能適用15%、20%或其他優惠稅率,而應壹律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清算企業在清算前,因購買國產設備應享受的抵免稅額或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稅額尚未執行到期的,應允許納稅人從清算所得稅額中減去上述應享受的抵免稅額。因為投資抵免稅額不是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而屬於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應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因此應允許其在清算過程中享受。

第四,創業投資企業在清算前,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符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相關規定的,其投資額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將其余額抵扣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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