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責任人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支付;
2.事故涉及的車輛為單位所有,駕駛人履行職務,即在工作或者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務,由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指定或者認可,由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事故涉及的車輛是個體戶、包工頭、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業主的,由業主或者雇主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車輛承包、租賃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承包人、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承包和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變化,車輛的所有權沒有改變,車主也是車輛經營的受益者。未經業主同意,承包人、承租人轉包、轉租、轉借給第三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第三人和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委托他人買車,購車者發生車禍後,委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期間或者在停車場停放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維修者、保管者、停車場承擔賠償責任;
6.事故車輛駕駛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擅自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事故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或者利潤分成視為同壹所有人,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經車主同意,車輛合法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所有人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由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履行職責、未經車主同意使用車輛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先行賠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駕駛人與事故車輛不屬於同壹單位,駕駛人與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為被告,受益單位先行賠付;
12.因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和受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