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促進汽車產業及相關產業、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汽車使用環境,培育健康的汽車消費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私人汽車消費。2010前,我國將成為世界汽車制造大國,汽車產品將滿足國內大部分市場需求,並批量進入國際市場。
第三條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提高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施品牌經營戰略。2010汽車生產企業要形成壹批汽車、摩托車及零部件知名品牌。
第四條推進汽車工業結構調整和重組,擴大企業規模效益,提高產業集中度,避免散、亂、低水平重復建設。
通過市場競爭,形成若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力爭到2010年躋身世界500強。
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按照市場規律組建企業聯盟,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擴大經營規模。
培育壹批具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實現規模化生產,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第五條國家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引導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發展規劃包括行業長期發展規劃和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大型汽車企業集團應根據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發展規劃。
第六條具有統壹規劃、自主產品開發、自主產品商標和品牌、銷售服務體系壹體化管理等特征的汽車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全資子公司、控股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生產的汽車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達到15%以上,或者汽車整車年銷售收入達到全行業銷售收入的15%以上的,可以作為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單獨編制集團發展規劃。第七條堅持引進技術與自主開發相結合的原則。跟蹤研究國際前沿技術,積極開展國際合作,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適用技術。引進技術的產品應具有國際競爭力,符合國際汽車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自主開發的產品努力達到國際技術水平,參與國際競爭。國家在稅收政策上支持符合技術政策的R&D活動。
第八條國家引導和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汽車工業要結合國家能源結構調整戰略和排放標準要求,積極開展電動汽車、車用動力電池等新動力的研究和產業化,重點發展混合動力汽車技術和車用柴油機技術。國家在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新技術產業化和政策環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促進混合動力汽車的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醇類燃料、天然氣、混合燃料、氫燃料等新型車用燃料,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開發生產新型燃料汽車。
第十條汽車工業及相關行業應當重視提高汽車燃油經濟性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2010之前,新增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比2003年下降15%以上。根據節能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
第十壹條積極開展輕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環保材料等車用新材料的研究。國家應當及時制定再生材料最低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條國家支持R&D和汽車電子產品生產,積極發展汽車電子產業,加快電子信息技術在汽車產品、銷售物流和生產企業的應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第十三條國家鼓勵汽車企業集團化發展,形成新的競爭格局。在市場競爭和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基礎上,通過企業間的戰略重組,汽車產業結構可以得到優化和升級。
戰略重組的目標是支持汽車生產企業以資產重組的方式發展大型汽車企業集團,鼓勵以優勢互補、資源合作的方式組建企業聯盟,形成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企業聯盟和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
第十四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結構調整中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逐步將內部配套零部件生產單位調整為面向社會、獨立的專業化零部件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企業聯盟應當在產品研發、生產配套合作和銷售服務等領域開展廣泛合作,體現調整產品結構、優化資源配置、降低運營成本,實現規模效益和集約化發展。參加企業聯盟的企業不應與其他企業結盟,以鞏固企業聯盟的穩定性和市場地位。國家鼓勵企業聯盟盡快形成以資產為紐帶的經濟實體。企業聯盟合作發展計劃涉及新建汽車生產企業和跨品類汽車生產項目的,按照本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開展國際合作,發揮比較優勢,參與國際產業分工;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和國外汽車集團兼並重組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擴大市場經營範圍,適應汽車生產全球化趨勢。
第十七條建立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退出機制,對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現有改裝車生產企業)實行專項公示。不得將汽車、摩托車生產資質轉讓給非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和個人。國家鼓勵這些企業轉向專用汽車和汽車零部件,或與其他汽車制造商進行資產重組。汽車生產企業不得買賣生產資質,破產汽車生產企業同時取消公告名單。第十八條制定道路機動車輛管理條例。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道路機動車的設計、制造、認證、登記、檢驗、缺陷管理、維修、報廢和回收進行管理。管理要權責明確,程序公開,操作方便,便於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應當制定道路機動車輛技術規範在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方面的強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機動車輛應當符合統壹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應符合中國國情,積極與國際車輛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相銜接,以促進汽車工業的技術進步。不符合相應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道路機動車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農用運輸車只允許在三級以下(含三級)道路上行駛,並執行相應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條根據本政策和國家認證認可法規建立統壹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制度。符合準入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並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道路機動車產品,應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進行註冊登記。公告中的產品必須標有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誌。進口汽車和進口車身組裝汽車不得替代自產產品進行認證,禁止非法組裝和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市場。
第二十壹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準入管理制度,按照汽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等產品分類,為企業設定生產準入條件,對生產企業和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或產品,壹律撤銷其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中的名單。企業的生產準入條件應當包括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生產設施能力、產品生產壹致性和質量控制能力、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道路機動車產品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後指定,按照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開展認證和檢測工作。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第三方的公正地位,不得與汽車生產企業存在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不得對同壹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和收費。國家支持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車、摩托車及關鍵零部件檢測機構的規範發展。第二十四條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及零部件生產企業應當增強品牌意識,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努力提高品牌知名度,維護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條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及零部件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商標法註冊自己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品牌發展和保護規劃,努力實施品牌經營戰略。
第二十六條從2005年起,所有國產汽車及其總成零部件應當標註生產企業的註冊商標,在國內市場銷售的整車產品應當在車身外顯著位置標註生產企業的商標和企業名稱或者商品產地。商標已經含有制造商地理標誌的,可以不標註商品的原產地。各品牌經銷商應在其銷售和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標註生產企業的服務商標。第二十七條國家支持汽車、摩托車及零部件生產企業建立產品研發機構,形成產品創新能力和自主開發能力。自主開發可以采取自行開發、聯合開發、委托開發等多種形式。企業為自主開發的產品投資建設科研設施,符合國家有關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稅收規定的,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將盡快出臺鼓勵企業自主發展的政策。
第二十八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努力掌握汽車車身開發技術,重視產品技術開發,盡快形成底盤和發動機的開發能力。國家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企業聯盟或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在產業化轉化中開發具有當代先進水平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整車或零部件總成。
第二十九條汽車、摩托車及零部件生產企業應積極參與國家組織的重大科技項目,加強與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合作研究,重視科研成果的應用和轉化。第三十條汽車零部件企業應適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積極參與主機廠的產品開發。在關鍵汽車零部件領域逐步形成系統開發能力,在通用汽車零部件領域形成先進的產品開發制造能力,滿足國內外市場需求,努力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
第三十壹條制定零部件專項發展規劃,對汽車零部件產品給予分類指導和支持,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汽車零部件生產領域,推動具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形成專業化、批量化、模塊化供應能力。國家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融資和兼並重組等方面,優先支持能夠支持多家獨立汽車生產企業並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的零部件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要逐步采用電子商務、網上采購等方式為社會采購零部件。
第三十二條根據汽車工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冶金、石油化工、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建材等與汽車工業相關領域的生產企業,應註重提高金屬材料、機械設備、工裝模具、汽車電子、橡膠、工程塑料、紡織、玻璃、車用油品等方面的產品水平和市場競爭力,與汽車工業保持同步。
重點支持鋼鐵生產企業實現汽車板供應能力;支持建立專業化的模具設計制造中心,提高汽車模具設計制造能力;支持石化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使成品油、潤滑油等油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滿足汽車工業發展需要。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汽車、摩托車、零部件生產企業和金融、服務貿易企業借鑒國際成熟的汽車營銷方式、管理經驗和服務貿易理念,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
第三十四條為保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汽車購買和使用過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務,在國內市場銷售自有汽車產品的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必須盡快建立自有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該系統可由國內外汽車制造商自行投資或授權汽車經銷商建立。國內外投資者經汽車生產企業授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手續後,可以在中國境內從事國產或進口汽車的品牌銷售和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從2005年起,汽車生產企業自產乘用車應全部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自2006年起,所有自產汽車產品必須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取消現行的汽車銷售權審批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制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汽車經銷商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汽車經營活動。9座以下乘用車(含二手車)品牌經銷商的經營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並公布。品牌經銷商營業執照統壹核定品牌汽車銷售。
第三十七條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營銷網絡的銷售管理,規範維修服務;有責任向社會公布停產車型,並采取積極措施在合理時間內保證售後服務和維修的可靠備件供應;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授權和撤銷授權的品牌銷售或維修企業名單;未經品牌授權且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銷商不得提供產品。
第三十八條汽車、摩托車及其零部件銷售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銷售國家明令禁止或者公告停止銷售的車輛,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合格證銷售車輛,使用未經汽車生產企業授權或者已被註銷的原廠品牌銷售、維修汽車及零配件,經銷假冒偽劣汽車配件,為客戶提供維修服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兼顧制造和銷售服務的整體利益,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將銷售環節的權益轉讓給其他法人單位,應視為原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大變更,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準外,還應報原項目審批單位批準。第四十條按照有利於企業自主發展和政府宏觀調控的原則,改革政府對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實行備案和核準兩種方式。
第四十壹條投資項目備案:
1.現有汽車、農用運輸車和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自籌資金擴大產能,增加同類產品品種,包括異地新建非獨立法人同類產品生產單位。
2.投資生產摩托車及其發動機。
3.投資生產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條第1款實行備案制的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2、3款由企業直接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見附件二。
第四十三條核準的投資項目:
1.新建汽車、農用運輸車和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包括現有汽車生產企業異地新建獨立法人生產企業。
2.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型的汽車產品。
第四十四條核準的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投資生產專用汽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核準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核準。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由企業自行實施。
第四十六條在2006年1日之前,暫停審批新的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
第四十七條新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新建摩托車及發動機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技術開發能力和條件,項目總投資不低於2億元。
2.專用汽車生產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並具備產品開發能力和條件。
3.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型車輛產品的投資項目,項目總投資(包括使用原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不低於人民幣654.38+0.5億元,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以內,銀行信用等級為AAA級。
4.跨產品類別生產轎車及其他乘用車的汽車生產企業,應具有汽車產品批量生產業績,近三年累計實現稅後利潤6543.8+0億元以上(有納稅證明);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以內,銀行信用等級為AAA級。
5.新建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總投資不低於20億元,其中自有資金不低於8億元,設立產品研發機構投資不低於5億元。新建乘用車和重型卡車投資項目應包括整車發動機生產。
新建汽車發動機生產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總投資不低於6543.8+0.5億元,其中自有資金不低於5億元。應建立研發機構,產品水平應滿足不斷完善的國家技術規範的要求。
6.下列新投資項目的生產規模不得低於:
10000重型卡車;
乘用車:裝載5萬臺4缸發動機;裝載三萬臺六缸發動機。
第四十八條中外合資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於50%。上市汽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股份公司對外出售其法人股時,必須有壹個中國法人相對控股且大於外國法人股之和。同壹個外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建立兩個或兩個以下的合資企業,生產同壹種汽車產品(乘用車、商用車和摩托車)。如果與中方合資夥伴合並,則不受兩家合資公司的限制。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外企業如持有另壹企業的相對股權,則視為同壹外國投資者。
第四十九條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出口加工區投資生產出口汽車和車用發動機,可不受本政策有關規定的約束,並需報國務院專項審批。
第五十條中外合資汽車生產企業合營各方延長合營期限、變更合營企業或外方股東的股份比例,應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部門辦理。
第五十壹條已批準的項目未收到批準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征地,國有銀行不予發放貸款,海關不予辦理免稅,證監會不予核準股票發行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新設企業登記手續。國家有關部門不得受理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準入申請。第五十二條國家支持汽車生產企業提高汽車產品本地生產能力,促進汽車零部件企業技術進步,發展汽車制造業。
第五十三條汽車生產企業使用進口零部件生產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應當向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如實申報,所涉及車型的進口零部件必須全部在當地海關申報納稅,以便有關部門實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條嚴格按照進口整車及零部件的稅率征收關稅,防止關稅流失。國家有關職能部門應對配額申請、進口申報和產品準入進行檢查。
第五十五條車輛特征鑒定範圍包括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和制動系統。
第五十六條汽車總成(系統)特征的識別範圍包括進口完整的總成零部件,或者將總成或系統逐壹分解為若幹關鍵零部件。進口關鍵零部件達到或超過規定數量的,視為構成總成特性。
第五十七條根據整車特征鑒定的範圍,視為構成整車特征:
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裝載;
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壹及其他三大總成(含)裝載;
3.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個總成以外的五個總成以上(含)的進口車輛。
第五十八條國家指定大連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四個沿海口岸,滿洲裏、深圳(皇崗)兩個陸路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用於進口來自新疆自治區和獨聯體國家的整車)。進口車輛必須通過上述口岸進口。自2005年起,所有進口口岸保稅區不得存放以進入國內市場為目的的汽車。
第五十九條國家禁止以貿易、捐贈等方式進口二手車、摩托車及其零部件,禁止以廢鋼鐵、廢金屬等名義進口用於拆解、翻新的二手車總成及零部件。上述產品在國外修理後復出口,可在出口加工區進行,但不允許進行二手車、摩托車的拆解和翻新。
第六十條進口汽車及其零部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從國外送檢的樣車、進境展覽用的樣車等暫時進口的汽車,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第六十壹條培育以私人消費為主體的汽車市場,改善汽車使用環境,維護汽車消費者權益。引導汽車消費者購買和使用低能耗、低汙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動力的汽車,加強環境保護。實現汽車產業與城市交通設施、環保、節能及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
第六十二條為建立全國統壹開放的汽車市場和管理體系,地方政府應當鼓勵不同地區生產的汽車在本地市場實現公平競爭,不得對非本地生產的汽車產品實施可能導致歧視性結果的歧視性政策或措施。對汽車購買、使用和財產處置中不符合國家法規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種限制和附加條件,要予以修改或取消。
第六十三條國家統壹制定並公布所有汽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規範汽車登記和使用過程中的各項政府收費。圍繞小汽車購置、登記和使用,不得新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額度,如確需新增,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批準的文件按程序報批。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向汽車消費者收取任何非經營性服務費用。違反規定強制征收的,汽車消費者有權舉報並拒付。
第六十四條加強商業服務收費管理。汽車使用中涉及的維修保養、非法定保險、機動車停車費等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本著汽車消費者自願接受服務的原則,由經營服務單位收取。維修等競爭性行業的收費和標準由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根據市場原則確定。機動車停放等利用壟斷資源進行經營服務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並監督實施。商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充電場所設立充電情況動態公告欄,接受公眾監督。
公路收費站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各收費站應在收費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第六十五條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促進汽車消費。國家支持發展汽車信貸消費。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改進服務,改進汽車信用抵押方式。在保證信用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消費者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獲得汽車消費貸款。經批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可以開展汽車消費信貸、租賃等業務。努力拓展汽車租賃、駕駛員培訓、儲運、救援等業務,完善汽車行業信息統計體系,發展汽車網絡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建立消費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條國家鼓勵二手車流通。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統壹和規範二手車交易稅收征管方式,便利汽車經銷企業開展二手車交易,培育和發展二手車市場。
建立二手車自願申請評估制度。除涉及國有資產的車輛外,二手車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約定;當事人可以自願委托具有資質證書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以供交易時參考;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對交易車輛進行評價。
第六十七條從事二手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場地和專業技術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開展經營活動。汽車經銷商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購買者提供車輛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出售的車輛必須具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保管理部門的有效年檢證明。購車者購買的二手車無法辦理機動車轉出轉入登記的,銷售者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八條完善汽車保險制度。保險系統要根據消費者和投保汽車的風險等級來收取保費。鼓勵保險業推進車險產品多元化和保險費率市場化。
第六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研究城市交通需求和方式與城市道路、停車設施及其他交通資源均衡發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臨時限制行駛區域的交通管制方案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七十條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本著保障交通暢通、方便停車、促進汽車消費的原則,積極做好停車場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制定停車場用地和投資獎勵政策,鼓勵個人、集體和外商投資建設停車設施。為規範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建設部應制定相應標準,對居住區、商業區、公共場所和娛樂場所停車設施的設置提出明確要求。
第七十壹條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統壹制定和發布汽車排放標準,根據國情分為現行標準和預期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執行現行標準或預期標準。選擇預期標準作為現行標準的,應當至少提前壹年公布實施日期。
第七十二條實行全國統壹的機動車登記和檢驗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和年檢時,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或者授權應當提供的文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國產機動車出廠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有關稅收憑證、法定保險的保險費繳納證明、年檢證明等)外,不得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註冊登記和年檢時增加對其他證件的查驗。汽車消費者提供的手續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拒絕辦理註冊登記和年檢。
第七十三條公安交通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汽車產品的類別、用途和新舊狀況,商有關部門制定差異化管理措施。適當延長新車和非營運車輛的檢驗間隔時間,適當增加老舊車的檢驗頻次和檢驗項目。
第七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在汽車租賃、汽車消費信貸、二手車交易中的產權憑證,在汽車交易中必須同時將機動車登記證書過戶到另壹戶。第七十五條汽車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意識,努力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要積極參與相關行業的國際交流活動,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汽車產業的發展。
第七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汽車產業的,適用本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道路機動車產品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頒布前,暫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
第七十八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