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經申請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權,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區住房保障機構在進行審核時,出具協助核查函及其名單送公安部門核對戶籍信息。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區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的戶籍協查材料5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反饋。申請人涉及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房屋狀況的,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管理部門應自收到市內四區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的協助核查函及其名單後5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反饋。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收入、財產、婚姻狀況核查工作。區民政部門可出具協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等部門配合實施信息核對。
(壹)車輛信息核對。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協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反饋。
(二)住房公積金信息核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反饋。
(三)社保繳費信息核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協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反饋。
(四)收入信息核對。稅務、工商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反饋。
區民政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核對、評估情況,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青島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復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於5日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訴,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區民政部門做出書面說明後,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統壹答復申請人,申請人未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不能證明審核結果錯誤的,不予準入登記。
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被審核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對,並向審核部門出具書面證明。書面證明作為出具審核決定的依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各部門應建立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財產狀況核對機制,並通過部門系統信息比對的方式實現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和經濟狀況審查核對工作。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更多房產資訊,政策解讀,專家解讀,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