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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公示和使用,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公示、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從事企業相關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的社會征信機構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以及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第四條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公示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各級行政機關和企業對其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征集企業信用信息,促進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使用。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提供、公示和使用。第六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督促企業履行信用信息公示義務,促進行業誠信建設。第七條本市建立統壹的數據交換平臺、重慶市法人信息庫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統壹歸集、公示和* * *享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包括信用重慶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根據市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數據交換平臺、信用重慶網站和重慶市法人信息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的建設和維護。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制定數據交換標準。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數據交換標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企業名義記錄企業信用信息,並歸集到重慶市法人信息庫。第九條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收集和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許可名稱、具體事項、許可時間、有效期、延期、變更、撤回、註銷等信息;

(二)行政登記信息,包括登記名稱、具體事項、登記時間、有效期限以及延期、變更、註銷等信息;

(三)行政征收信息,包括征收名稱、征收實施等信息;

(四)行政給付信息,包括給付名稱、給付內容、給付形式等信息;

(五)行政命令信息,包括命令名稱、命令內容、命令實施情況等信息;

(六)行政確認信息,包括確認名稱、確認內容、確認時間等信息;

(七)行政獎勵信息,包括獎勵名稱、獎勵內容、獎勵時間等信息;

(八)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處罰決定機關、違法行為名稱、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處罰金額、處罰日期、處罰決定文號和生效日期、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信息;

(九)行政強制執行情況,包括執行機關、違法行為類型、違法事實、執行依據、執行類型、執行日期、執行決定文號和生效日期等與執行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依法應當收集的其他信息。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機關,根據前款規定的信息範圍和內容,編制企業信用信息目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企業信用信息目錄征集相關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信用信息。

根據工作需要,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行政機關調整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第十條各級行政機關征集和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內容不含過程信息,可以不附信用評價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分類的企業信用信息,不得列入企業信用信息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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