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壹方只能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征稅機關。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但由於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稅收法律關系便表現為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3、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這是稅收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在內容上的區別。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權利義務的設立與分配既完全對等又表現出直接性;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法作為壹種義務性法律規範,賦予稅務機關較多的稅收執法權,從而使稅務機關成為權力主體,納稅人成為義務主體。這種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性是由稅收無償性和強制性的特征所決定的。但是,稅收法律關系並非是壹種完全單向性的支配關系,即是說,納稅人在壹般情況下是義務主體,但在某些特定場合又可能轉化為權利主體,不對等也不是絕對的。
4、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以納稅人發生了稅法規定的事實行為為前提。稅法事實行為是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或根據。只要納稅人發生了稅法規定的事實和行為,稅收法律關系就相應產生了,征稅主體就必須依法履行征稅職能,納稅主體就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