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維修和運營備案要求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16739)等法律、標準的要求,認真做好備案管理工作。
機動車維修管理備案流程
(壹)提交材料: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備案,並提交上述材料。
(2)材料審核:縣級運管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主要審核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填寫的規範性。對不符合規定備案條件的,當場告知並退回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相關材料。評審時用航拍機直接拍照存檔。
(三)備案完成時限:提交材料齊全,符合備案要求的,縣級運管機構在收到提交材料當日,出具加蓋印章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證明》(附件6),同時將備案信息錄入交通運輸系統。
(四)備案信息公開:縣級運管機構應當定期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公共場所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內通過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經營範圍等信息。
(五)備案變更: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事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運管機構參照初始備案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出具原備案證明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