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是指出租人在約定期限內將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如下:
1,節稅;
2.降低交易成本;
3.減少不確定性。
租賃是以壹定成本進行實物借貸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其擁有的某壹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取得該物品在壹段時間內的使用權,但該物品的所有權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費用(租金)才能使用。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條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第十二條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壹)服務(不包括租賃房地產)或無形資產(不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賣方或買方在中國境內;
(二)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產在中國境內;
(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