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2007〕40 號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土地等級和適用稅額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有關單位:
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資源, 調節土地級差收入,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 號) 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貫徹省政府修改〈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地稅函〔2007〕182 號) 的有關規定, 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 現就我市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征收範圍
凡在本市各區( 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城區) 行政區劃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 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等級
根據我市城市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 將市區土地劃分為三個等級:
( 壹) 壹級土地範圍: 程平路以南→東環路以西→湛河以北→漯寶鐵路西北→平桐路以西→新南環路、鳳凰路以北→西環路以東→建設路以南→淩雲路( 至程平路) 以東區域內的應稅土地。
( 二) 二級土地範圍: 北環路以南→東環路以西→程平路以南→311 國道以西→湛河以北→東環路( 至新南環路) 以西→新南環路、鳳凰路以北→西環路以東區域內除壹級土地以外的應稅土地;新城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應稅土地。
( 三) 三級土地範圍: 上述壹、二級土地區域以外的應稅土地;石龍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應稅土地。
三、適用稅額標準
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年稅額標準為: 壹級土地15 元/ m2 , 二級土地10/ m2 元, 三級土地5 元/ m2 。
凡開征範圍內的街道, 臨街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按照街道兩側高等級標準納稅。
四、管理權限
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本次調整自2007 年7 月1 日起實施, 我市原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 與本文相抵觸的, 以本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