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2、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3、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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