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如何計算?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如何計算?

《契稅法》已於2020年8月11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契稅法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0)

二、關於某些計稅依據的具體情況

(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變更為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補繳的土地轉讓價款繳納契稅。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變更為轉讓的,由承辦人按照已繳納的土地轉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繳納契稅。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後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變化的,由承辦人按照房地產權屬轉讓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4)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包括在建房屋、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辦人應支付的總價款。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建造的房屋、實物對應的價格及其他經濟利益。

(六)房屋的附屬設施(包括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樓、庫房及房屋的其他附屬設施)為同壹房地產單位的,以承辦人應繳納的總價款為計稅依據,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七)承擔裝修房屋的,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辦人應支付的總價。

(八)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的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壹方繳納契稅。

(9)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服務和征收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25號)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況如下:

(壹)土地使用權買賣、房屋買賣,承辦人的契稅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以發票上註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契稅以不含增值稅的差價為基礎。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中的契稅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服務和征收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

4.契稅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是什麽?

23號公告第二條第(九)項規定,契稅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為方便納稅人確定契稅申報的計稅依據,公告規定,契稅計稅依據按照出售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和交換房屋、稅務機關核定契稅計稅價值三種情況不含增值稅。

壹是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承辦人征收的契稅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以發票上註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在土地使用權互換和房屋互換的情況下,應分別確定土地使用權互換和房屋互換的免稅價格,再確定互換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無償轉讓的,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需要註意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征增值稅的,受讓方征收的契稅成交價格不抵扣增值稅。

例3壹般納稅人甲公司出售其自建房,含稅價格為328萬元,適用壹般計稅方法。2065438+2009年6月,A公司向納稅人B開具1增值稅發票,註明增值稅金額為65438+1億元,不含稅價格為65438+1億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納稅人開具第二張發票,註明增值稅金額654.38+0.8萬元,不含稅價格200萬元。那麽B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為=100+200=300(萬元)。

例4自然人A和自然人B互換房屋。甲的房子不含稅銷售價格為654.38+0.45萬元,乙的房子不含稅銷售價格為654.38+0萬元。那麽a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是0;b契稅申報的計稅依據=145-100=45(萬元)。

例5自然人A將已購買兩年的房屋出售給自然人B,合同確定的交易含稅價格為265438+萬元。a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註明增值稅為0,不含稅價格為265438+萬元。那麽B申報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為265438+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通知》(財稅[2016]43號)

第壹,契稅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五、免征增值稅,確定計稅依據,交易價格、租金收入、轉讓不動產收入不抵扣增值稅。

來源:壹葉稅船整理

  • 上一篇:2022年社保減免政策是從幾月份開始的
  • 下一篇:青島外資企業公司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