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承受”(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2.契稅的征稅範圍
(1)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售、贈與、交換);
建議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2)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2)所有權轉移應被視為已經發生:
(1)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通過中獎接受土地、房屋所有權;
(4)以“預購”或墊資建房來承擔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⑤在企業“破產”清算期間,非債權人應當承擔破產企業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3)不包括:
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割(分割)、抵押和租賃。
3.契稅的計稅依據
(1)“買入賣出”交易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應當以“成交價格”為基礎。
建議契稅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2)“贈與”交易
贈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贈與,應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由稅務機關核定。
(3)“交換”交易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以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差價”為準;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多的壹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轉移”法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給房地產的,以“補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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