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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如何預防失職,不斷強化防範意識

加強宣傳,防止失職

近日,自貢市CPPCC組織部分成員對全市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進行了檢查。

通過檢查,委員們肯定了全市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案件取得的成績,並就社會認可度低、信息不暢、案源堵塞、檢查硬件不足、隊伍素質有待提高等問題提出了建議:

第壹,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認識。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法制課、圖片展、發放資料等形式,對機關、企業、農村、街道等不同對象進行反瀆職宣傳。通過案例等形式,提高全社會對瀆職侵權犯罪的認識,從而增強同各種瀆職侵權犯罪作鬥爭的自覺性。二是發揮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作用。進壹步細化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措施,利用典型案例開展經常性警示教育,或者結合案件查辦積極有效開展預防,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瀆職犯罪的發生,切實做到“懲防結合”。三是爭取支持,改善環境。各級政府要加大必要的投入,不斷改善檢察機關辦案的軟硬件設施。同時,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聯系,積極爭取省級部門的支持,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積極營造查辦瀆職侵權案件的良好內外環境。第四,勤練內功,提高素質。每個執法人員、司法人員都要知法、懂法、守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切實增強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幹警反瀆職侵權工作能力、查辦突破性案件能力、綜合運用法律能力、組織指揮偵查能力,進壹步提高幹警反瀆職侵權綜合素質。

防止瀆職的根本出路在於規範權力運行;

觸目驚心的瀆職侵權案件背後,幾乎都是因為同壹個原因而存在的,那就是權力運行的失衡。只有規範權力運行,才是防止瀆職的根本之策。

應該肯定,這些年來,我們在規範權力運行方面做了許多探索和努力,取得了壹定的成效,對保證國家權力的規範運行、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的平穩有序發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於轉型期,權力運行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權力運行失衡現象依然存在,在壹些領域甚至非常嚴重,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活動。有鑒於此,黨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對於規範權力運行、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深化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這反映了我們黨對權力制約認識的深化,也意味著規範權力運行將成為我們下壹步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規範權力運行,應著力抓好權力運行幾個關鍵環節的制度建設,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的機制:壹是權力來源要有理有據。權力來源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三定方案”設定的權限範圍,不得擅自設定權力。第二,權力配置要合理。壹方面要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另壹方面要形成權力之間相互制約的格局,比如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的分工和相互制約,小的比如壹個權力行使主體內部決策、執行、監督的相互制約和監督。第三,權力的行使要適度。這就要求公共權力不能被用來謀取小團體或個人的私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有理有據,有分寸,不能有失公允。第四,權力運行要有序。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通過程序的運行追求實體正義,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理想。第五,權力監督要有力。按照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並在此基礎上自覺接受人民群眾、新聞媒體和社會的監督。

所有這些環節都有賴於壹系列的制度建設,從而形成規範和制約權力的制度機制,使規範權力運行成為制度要求和制度現實。只有這樣,規範權力運行才不會成為壹句空話。

從這個意義上說,反瀆職侵權問題與其說是壹個法律問題,不如說實際上是壹個民主政治建設問題。

如何防止失職?

近年來,瀆職案件頻發,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響了黨的執政地位。因此,預防瀆職犯罪迫在眉睫。黨的十七大提出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註重預防”的戰略部署,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在堅持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預防、制度建設,拓展源頭預防腐敗領域。要深入研究新情況,不斷解決新問題,與時俱進。

壹、玩忽職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職守罪是壹種特殊的主體犯罪。根據新刑法規定,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新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有以下特點:

1,侵權對象廣泛。

新刑法中的瀆職罪比1979年刑法增加了4倍。僅從瀆職罪專章的規定來看,33個罪名整體上已經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責和活動,這是它們的相近對象。這壹規定與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定義相壹致,有利於從外部區分其他侵犯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犯罪。

2.犯罪主體是特定的。

玩忽職守罪是職務犯罪,只能由具有壹定職務的人組成。根據新刑法的規定,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範圍小於貪汙賄賂罪,即僅包括新刑法第93條第1款的範圍,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第93條第2款的範圍。所謂國家機關,是指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和各級軍事機關。與1979年刑法相比,主體範圍有所縮小。1979年刑法將瀆職罪的主體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體範圍的縮小,說明瀆職犯罪的設置更加規範,有利於對此類犯罪的定罪量刑。

3.主觀上既有故意,也有過錯。

瀆職罪壹章是過失犯罪較多的壹章,包括九種,特別是過失,表現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已經預見到並輕信避免了這種重大損失的嚴重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

4、客觀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我國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規定表明,就瀆職罪的基本狀態而言,“重大損失”是該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壹般來說,構成重大損失有三個標準:(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

二、失職的原因:

1,有誤會。主觀上講,隨著改革開放,西方各種腐朽思想和價值觀受到侵蝕。很多人錯誤地把“金錢至上”作為衡量人生理想的標尺,把“吃喝玩樂”作為實現人生價值的座右銘。由於認識上的失誤,壹些人的基本理想信念發生了動搖,基本價值觀念模糊了,基本原則立場喪失了,基本道德松弛了,產生了“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功利心理,“終於到手”的不平衡心理,貪圖享受的攀比心理,心理補償的不同邀功的犯罪心理。客觀地說,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忽視了對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動態管理,導致壹些官員對人民生命財產漠不關心,隨意濫用國家賦予的神聖職責,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職責,在明知可能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情況下放任自流。

2.教育存在盲點。壹是對主要領導的教育不夠。我們經常講教育和廉政,領導也總是在臺上講,但是對領導如何加強教育和未雨綢繆沒有約束,沒有換位教育,沒有教育主要領導的完整機制。二是教育手段單壹,流於形式。主要表現在抄文件多,監督落實少;被動應對教育,主動幫助較少;開會學習的多,拜訪談心的少。第三,法制宣傳教育不夠。普法教育往往是交壹張卷子了事,宣傳教育流於形式,沒有從根本上使預防職務犯罪深入人心。

3.法律法規存在漏洞。有的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或者雖有但不按制度執行,沒有監督制度執行的機制,使規章制度形同虛設,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為犯罪提供條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復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復雜的要素中也隱含著失職的因素。

5.監督機制不健全。缺乏對領導特別是壹把手的有效監督,外部監督乏力。從績效上看,監督機制比較完善,監督的種類很多,有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但從實際作用來看,並非如此。人大的監督往往是原則性的監督,在具體問題上缺乏認同和慣性;同級紀委、審計、行政監察、監察不到位;但是,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不是強制性的;實踐中,法律監督往往是事後監督,往往是立案就跑,滯後單壹,缺乏整體合力。

6.司法機關未能懲治瀆職犯罪,有效震懾犯罪。理由如下:第壹,發案單位對案件保密不報,使之成為小事件,使之成為小事情。二是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偵破難度加大。三是職務犯罪緩刑適用率高,削弱了打擊力度。

第三,如何防止失職。

(壹)重新理解“功能預防”,樹立大預防理念。

簡單來說,職能預防就是部門預防,就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內設專職預防部門的職能,把預防工作貫穿於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貫穿於檢察機關依法查辦職務犯罪的整個訴訟過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先進性。但在我國法制尚不健全,民眾“法制觀念”相對薄弱的情況下,按照上述理解,功能性預防是薄弱的。如何加強職能預防尤其是瀆職侵權的力度,第壹,要重新認識到預防職務犯罪不是兩個部門的事,是全社會的事。在預防職務犯罪中,應采取綜合預防的方法,即依托社會預防網絡,動員全社會成員形成合力,推進預防瀆職侵權工作。二是克服預防工作中的誤區,把瀆職侵權的預防工作和重點放在突出位置,引起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的重視,提高職務預防的科技含量。我們應該利用高科技手段擴大預防範圍。

(二)拓寬“宣傳預防”,擴大預防效果。

宣傳教育是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基礎。胡錦濤在“七壹”講話中說:讓腐敗分子在我們黨內無處藏身。要做到這壹點,只有讓廣大幹部群眾都懂“法”,才能都知法守法。因此,宣傳教育工作應該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如何做好侵權犯罪的法制教育?認為應采取“壹結合”、“壹網絡”、“二發展”、“三發展”的方法。

“壹結合”就是通過參與當地的法制教育,向群眾宣傳瀆職侵權犯罪所涉及的法律。

“壹張網”就是預防網。瀆職犯罪偵查部門要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按管轄範圍在重點機關單位、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業地區建立預防網絡,通過網絡將預防瀆職犯罪工作滲透和輻射到各行各業,動員全社會力量,采取多種形式參與預防瀆職犯罪工作,提高預防工作的社會效果。

“兩個發展”,即開展法律知識咨詢日活動,面向群眾,縮短偵查部門與群眾的距離;開展打擊瀆職侵權犯罪展覽,對群眾特別是領導幹部進行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警示教育。

“三個作用”即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通過以上措施,在社會上有效展示黨和司法機關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決心和信心,廣泛營造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氛圍,讓人民群眾更加了解什麽是瀆職侵權犯罪, 從而發揮群眾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作用,使犯了罪的人約束自己的行為,甚至投案自首,使動搖者不敢觸碰法律的高壓網絡。

(三)實施以人為本的職務犯罪預防方法

以人為本是當前社會使用率很高的壹個詞,就預防職務犯罪而言,更具有實用價值和特殊意義。由於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是普通的自然人,因此從人的預防的角度實施職務犯罪預防無疑是有效的、切實可行的。壹是加強公職人員用人管理,用好人、人、人、人;二是在職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三是教育、挽救、改造罪犯。其次,它提倡自強、自立和健康的職業心理素質。首先,要幫助公職人員對新時期的人生價值取向做出準確的心理定位;二是幫助公職人員理解自己的責任;第三,要幫助公職人員學會自我心理平衡。

(四)探索“案防”,實行打防結合。

“案例預防”本質上是壹種案例解釋方法,將打擊瀆職侵權行為與教育有機結合,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具體做法概括為“四個壹”:壹是每辦結壹件職務犯罪案件,針對發案單位存在的問題,發出檢察建議。為完善機構監督制約機制,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限制權力濫用,進而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及時、有針對性地對發案單位存在的各類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以檢察建議書的形式發送至發案單位。第二,上好法制教育課。以案為反面教材,以法釋法,開展警示教育,在幹部群眾心目中築牢職務犯罪的防線,讓人民群眾了解偵查部門,增強人民群眾的舉報意識。第三,適時對事發單位進行回訪。通過回訪,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督促辦案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第四,寫壹份分析材料。從理論角度出發,總結案件的規律和特點,進而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5)做好“重點預防”,推動預防工作全面發展,突出重點、帶動全局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途徑。

在預防工作中,預防部門應將公安、法院、工商、稅務等執法部門列為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重點。在預防工作中,應首先制定計劃,並定期向重點單位提供法律課程。二是做好上述部門瀆職侵權案件的查處工作,並在此基礎上推進環保、林業、種子、衛生、建築、計生等單位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這些單位雖然預防對象少,但也不能忽視,因為都是執法單位,容易發生瀆職侵權犯罪,也是我們工作的死角。這些部門要實行定向、定位預防,確保水來之前築壩。

(6)加強“監督和預防”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是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直接手段。有些單位的制度和規定寫在紙上,貼在墻上,說在口頭上,卻不落實在行動上。針對上述現象,我們建議加強監管和防範。檢察機關要對那些指導和幫助整章建章立制的部門,定期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聽取群眾的反饋,特別是執法單位的委托人的反饋。同時,大力推進“政務、村務、司法、廠務”公開,實施陽光工程,增加工作透明度,使各級幹部的行為真正受到監督,把可能出現的問題有效控制在第壹道防線之內。導致社會公平感下降,不利於人們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意識的形成和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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