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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如何加強稽查與征管內部業務的銜接

這種以“稅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三分離為基礎的稅收征收管理體系,體現了我國稅收管理的發展方向。實踐證明,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方式適應了現階段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但是,在新舊稅收征收管理體制的轉換過程中,難免存在壹些問題,例如作為事前、事中的稅收征收管理,與事後的稅務稽查管理之間如何協調、內部業務如何銜接?這已成為擺在大家面前不可回避的問題。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作粗淺探討。 壹、稽查與征管內部業務銜接存在的問題 (壹)稅務稽查的整體管理效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稅收管理主要側重對稅收征收工作進行管理,而忽視了稽查對稅收管理的促進作用。自取消專管員管戶制度以來,由於稅收科技化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多元化申報、集中征收、分類管理等手段充分運用,有效地促進了稅務內部的規範化管理。但社會上納稅秩序還未得到根本好轉,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沒有得到充分的提高。稅收管理過於強調申報率、入庫率及壹些形式上的規範,而忽略了對納稅人的基礎管理、精細化管理,致使諸如鐵本案件、通州“4.29”、漣水“2.26”等大要案頻頻發生。這些問題恰恰又只能通過稅務稽查才能發現和處理,而稽查與征管缺乏壹定的銜接與制約,使得這類問題得不到根本治理,當然其中的原因也與現行稅制有關。 (二)稅務稽查信息來源少,反饋渠道不暢。稅務稽查只負責對納稅人的前期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目前從稅收管理運行機制上看,還達不到信息***享程度,又沒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渠道,稽查信息除有限的納稅申報資料、註銷信息、協查信息外,從征收管理中取得實施稅務稽查的案源信息很少。 (三)稅務稽查與征收管理不能完全協調。目前,稽查建議書制度不完善,沒有規定征管部門反饋建議書整改情況,稽查部門查出了問題,也向征管部門發出了稽查建議,但管理部門對存在的具體問題是否“對癥下藥”,卻並不知情。對逾期未交納查補稅款的納稅人,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送達了控票(停票)通知,但雙方未建立有效的反饋渠道,對納稅人是否真正實施了執行措施無從了解,從而削弱了稽查執行力度,使管理和稽查工作處於各管壹段的局面。 三、稽查與征管內部業務銜接的幾點建議 如何理順稽查與征管的關系?如何加強兩者之間內部業務的銜接?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壹)正確理解兩者的職責與聯系 稅務稽查、征收管理都是稅收管理的內容,屬於稅收管理的不同環節,壹旦脫節,勢必影響整個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兩者是稅務機關內部對業務的分工,既是相對獨立的管理環節或部門,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 他們的職責既各有重點,又有所交叉,稅務稽查與征收管理都具有組織稅收收入、進行稅法宣傳的職能,稽查的職能側重於檢查,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征管側重於稅務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稅源監控效果、合理使用人力資源、依法打擊偷稅行為、維護稅收秩序方面,兩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以協作聯動點為抓手,加強內部業務的銜接 1.加強金稅協查聯系 在金稅協查工作中,必須明確稽查、征管各自的職責。征管部門應負責對技術性錯誤,如錄入錯誤,已經申報但漏采集、錯報為失控或作廢發票等以及涉及發票壹般性違規行為的審核檢查;稽查部門應負責對涉嫌偷騙稅,需要立案查處的協查發票的檢查。每月定期向征管部門清分協查系統中需要檢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將征管部門移送的需立案的發票及委托協查的結果反饋給征管部門。 無論稽查部門還是征管部門都應加強交接程序上的密切配合,雙方均應確保協查按時回復,同時,征管部門應建立協查臺帳,記錄發函、回函時間、協查結果等內容,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協查取證的資料裝訂成冊歸檔。 2.逐步建立納稅評估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機制稅收評估作為壹種新型稅收管理方式,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輔導納稅人依法準確申報納稅,應當從程序上淡化“查”的概念,主動為稅務稽查輸送案源。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規定:納稅評估業務管理部門在確定納稅評估對象時,應與本級稽查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對已納入稽查對象或擬列入稽查對象的納稅人不作為納稅評估對象,但必須將有關疑點告知稽查部門。同時規定了應由征管部門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納稅評估轉辦單》轉稽查部門進壹步檢查的五種情形。因此,征管部門要及時依法移送納稅評估中發現的案件,稽查部門也要盡量優先安排查處,及時反饋檢查情況。只有逐步建立起評估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機制,才能消除以往稽查選案漫無目的、無法把握重點的缺陷,評估和稽查二者相互促動,互為制約,評估發現偷稅線索,移送稽查,會使稽查案源倍增,有的放矢;而稽查查處的震懾作用,又會使納稅人在評估過程中主動配合,端正納稅態度,如實申報,從而增強征管部門申報準確率和征管質量。 3.明確稅務稽查與日常檢查的職能 稅務檢查是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工作職能,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同屬稅務機關的內部業務機構,若不劃分兩者的職責,勢必回造成分工不明,職責不清,管理鏈條脫節,稅源監控不力。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日常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清理漏管戶、核查發票、催報催繳、評估問詢,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的日常管理行為,是征管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能和管理手段之壹。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因此,稅務機關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檢查管理辦法,從檢查的對象、範圍、性質、時間、金額等方面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明確日常檢查移送案件的標準,以發揮已管帶查的作用。 4.規範稅務文書的交接,加強信息資源的***享 規範稅務文書的交接,加強信息資源的***享,是解決稽查與征管部門之間協作、聯系的有力手段。稽查部門壹方面要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征管薄弱環節提出的《稅務稽查建議書》要在第壹時間內及時傳遞給征管部門,並做好交接手續。另壹方面,將查結案件的信息,形成“電子文檔”,在稅務系統局域網公布,或制作公告材料,在征管部門辦稅大廳張貼,與征管部門實時***享,加強對轄區納稅人的日常管理、檢查。 5.齊心協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執行環節是稅務稽查的最後壹道環節,也是整個稽查工作中最難的環節。查補稅款的入庫,不僅體現了稽查工作的質量,而且也反映了征管工作的效率。征管人員經常與納稅人接觸,也會了解到納稅人的資金運行情況,他們應該利用這方面的優勢,密切配合稽查部門加強查補稅款的清繳入庫。同時,對壹些不能按期入庫的納稅人,稽查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扣繳銀行存款、停止供應發票、停止出口退稅等,征管部門應鼎力協助,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6.以查促管、以查促收,推動征管質量的提高 稽查部門要註重每項檢查成果的總結和分析,檢查結束後要及時向相關征管部門移送檢查建議書,對各類檢查中發現的行業性或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反饋,對如何加強日常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堵塞漏洞,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且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稅務稽查對稅款征收和稅源管理的監督與促進作用。 稽查建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二類:壹類是涉及個別企業的,發現問題後由稽查部門提出,向管理部門傳遞稽查信息情況;另壹類是帶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較多企業的,由稽查部門起草建議內容,在稅務系統內公布。管理部門針對稽查建議的問題,要加強整改,按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並報送稽查部門備案,以便稽查人員了解納稅人整改情況。 (作者單位:如臯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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