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稅務機關對前款規定的欠稅數額應當及時核實。?
本辦法公告的欠稅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第四條 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壹)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壹次;?
(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壹次。?
(三)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第五條 欠稅公告內容如下:?
(壹)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二)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三)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第六條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稅務局(分局)在辦稅服務廳公告。?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局(分局)公告。?
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告。?第七條 對按本辦法規定需要由上級公告機關公告的納稅人欠稅信息,下級公告機關應及時上報。具體的時間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第八條 公告機關在欠稅公告前,應當深入細致地對納稅人欠稅情況進行確認,重點要就欠稅統計清單數據與納稅人分戶臺帳記載數據、帳簿記載書面數據與信息系統記錄電子數據逐壹進行核對,確保公告數據的真實、準確。?第九條 欠稅壹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
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余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壹、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後,依法註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二、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後,被依法註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三、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壹年(按日歷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欠稅;?
四、失蹤兩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
公告決定應當列為稅收征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第十條 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並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第十壹條 欠稅發生後,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幹擾清繳欠稅。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並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