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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稅手續費怎麽算?

法律解析:納稅滯納金的計算方法: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每天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金×逾期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5‰)。稅收滯納金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稅務機關應當明確納稅人上壹納稅期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的起止期間。根據稅收實體法,計算的開始時間是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屆滿後的第二天。此起始時間不會因為稅務檢查而改變。如果納稅人超過這個期限還不繳稅,稅款就會被緩繳,這當然增加了稅務稽查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日期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日期,而不是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簽發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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