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指定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執行機構:
具有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執行條件:
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凡無故推諉、拒絕或阻撓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文件:
也稱為執行文件。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
下列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這些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
法定時限:
第二百壹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執行費用:
強制執行需要收費(執行費),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前,法院不會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要向法院交費。執行費應當上繳國庫。
有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其上的財產。必須計算利息,壹般是2.1%*2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應當雙倍返還利息。
註意:強制執行壹般會引起壹些仇恨。申請人盡量不要與被執行人見面,最好委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