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是跨區遷移落戶程序:
1、辦理條件:
生活、居住地變化,需要遷移戶口的
2、所需申辦材料: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承租公房證明》
《結婚證》
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遷入地戶主(包括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書面申請
3、辦理流程:
4、辦理條件依據
《青島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工作規範》(青公戶[2010]48號)
第三條第二款:1、公民因購房、分房等需要到實際居住地生活居住的;2、因結婚,夫妻需遷移到壹處***同生活的;3、未成年子女遷移到父母處***同生活的;4、父母(或嶽父母、公婆)遷移到子女處***同生活的;5、確沒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無其他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申請遷移到親友處的。
5、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6、申報材料依據
《青島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工作規範》(青公戶[2010]48號)
第三條第四款:(四) 所需材料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因購房、分房新立戶的,提供《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承租公房證明》;3、因結婚夫妻擬遷移到壹處***同生活的,提供《結婚證》;4、未成年子女遷移到父母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5、父母(或嶽父母、公婆)遷移到子女處,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6、符合辦理條件第5項的,提供移入人及擬遷入地戶主(包括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書面申請。7、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以及委托書;8、其他所需證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