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地在市內五區設立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外地來市內五區務工經商的人員(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務的保姆、護理人員除外);
(三)市政府認為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其他人員。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按以下規定征收:
(壹)外地在市內五區設立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住在市南區、市北區的,每人壹次性征收壹萬元;住在臺東區、四方區、滄口區的,每人壹次性征收八千元。對其中辦理暫住登記的人員,分別按上述標準減半征收。
(二)外地來市內五區務工經商的人員,每人每月征收十元。十五天以上不足三十天的,減半征收。
(三)在市內五區的旅館、賓館、飯店等住宿的人員,其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納入客房價格中,按客房營業收入扣除應繳營業稅後的10%核算征收。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分別由下列單位負責代征:
(壹)外地在市內五區設立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由公安部門在辦理戶口登記時代征。凡經研究準予落戶的,公安部門應先向其所在單位或駐青機構發出“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由其向指定銀行專戶繳款,然後憑繳款收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外地來本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隊伍,由市城鄉建委在審批其承包工程時代征。
(三)在市內五區各類旅館住宿的人員,由其所住旅館在向稅務部門繳納營業稅時,將所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填開繳款書壹並上繳。稅務部門負責監督和催繳。
(四)其他外地來本市務工經商的人員,均由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登記時代征。第五條 繳款書由市財政局統壹印制。各負責代征單位,要按規定積極做好所承擔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征收工作,並按月將代征款匯繳市財政局指定的銀行專戶。第六條 各負責代征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單位,除旅館、賓館、飯店之外,均按所收費額的3%提取勞務費。
勞務費由市財政局審核辦理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由市財政局在工商銀行青島市分行設立專戶儲存,比照城市維護費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實行項目管理,使資金發揮出應有的效益。第八條 市財政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經常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每年年終,都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第九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文件,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