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規劃、建設、公安、民政、衛生、交通、水利、經濟、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第八條對防震減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地震災害防禦第九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範圍,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並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對於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第十壹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
(壹)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二)省級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委員會的評價結論;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確認。第十二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列入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計劃、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立項、用地和施工手續。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壹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工程建設,不得降低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設計標準。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對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評價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承擔終身責任。第十五條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的地震構造環境;在選擇建設用地時,壹定要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第十六條已建成的屬於重大建設工程的建(構)築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十七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地震災害進行預測,並根據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防震減災規劃。第十八條地震、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相互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每年3月的第壹周是全市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宣傳周。第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教育活動。第二十條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第二十壹條本市地震監測預報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制定並實施。
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地震監測預報計劃,建立地震跟蹤會商制度,負責本轄區內地震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核實,提出初步預報意見後,報上壹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二條已經發布地震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在地震跟蹤過程中發現明顯的臨震異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緊急情況下,市或者所在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在48小時內發布臨震預報,並及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