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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定居條件2018

青島落戶條件2018:

(1)人才引進和落戶。

1.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本人須依次選擇在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市或區人才集體戶申請落戶。

(1)中科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國家特殊支持計劃、為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長江學者、中科院百人計劃、新世紀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壹、二級人選、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泰山或齊魯人才工程人員。

(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獲得博士、碩士學位,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在國家壹、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50周歲以下人員;45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人員。

2.市區有接收單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本人須依次選擇在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市或區人才集體戶申請落戶。

(1)45周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

(2)近三年獲得山東省壹級職業技能競賽壹等獎或青島市壹級職業技能競賽前10名的人員。

(3)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學歷,或取得高級職業資格並在青島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

(4)取得中級工職業資格並在青島市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35周歲以下人員。

上述人才落戶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引進後出具人才引進登記表,公安部門憑人才引進登記表辦理落戶手續。

3.引進緊缺急需的特殊人才和新興及高新技術產業人才,由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研究,報市政府批準後由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引進人才在我市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權後,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戶。

(2)生活安定。市區單套商品房建築面積達到90平方米以上,並取得產權證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均可申請落戶。

(3)親屬投靠定居。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避難所有合法固定住所,避難所可以申請親屬避難定居。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可以登記結婚,隨時可以投靠落戶。其中,已避難的人再次申請夫妻避難,婚姻必須持續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願投靠父親或母親落戶;

3.父母投靠:男60歲以上,女55歲以上,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其他子女在外地的落戶;

4.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可以投靠監護人落戶;

5.夫妻壹方服兵役、出國定居或者死亡,另壹方確與配偶父母同住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定居。

(4)政策結算。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落戶。

1,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

2.經畢業生主管部門辦理收發手續,被單位錄用,派遣滿3年的全日制大專以上畢業生;

3、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全日制大中專和技工學校新生、本市應屆畢業生和休學回原籍的學生;

4.符合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退役士兵;

5.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落戶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及其隨軍家屬;

6、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在當地退休安置的,原市人員恢復戶口,無戶籍的,回國(境)定居;

7.獲得青島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或山東省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外國人;

8.收養人依法收養的子女。

(五)引進項目落戶。

經市、區政府批準,在本區落戶的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國內外大型公司R&D中心和具有發展潛力的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制造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以及中央、省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員工,均可落戶。

擴展數據

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

第壹條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市政府確定的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落戶人員的條件進行量化,並對各項指標進行賦分。累計分數為總分,總分達到規定分數,可以申請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戶。

第三條居住證持有人申請將戶口遷入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紅島經濟區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積分落戶。

第四條控制年度積分落戶總量,年度積分落戶指標計劃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根據申請人積分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積分落戶的具體實施,制定實施細則,完善積分落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指導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做好積分匯總、審核和公示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審核積分落戶申請人的居住期限和犯罪記錄,辦理積分落戶。市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調積分落戶工作。

第六條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有有效山東省居住證1年;

(三)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

(4)無犯罪記錄。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網上申請平臺,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向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信息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九條積分落戶人員名單根據積分落戶人員公示情況確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發放結算卡,申請人持結算卡到市公安局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條允許積分落戶人員隨配偶、未婚子女隨遷。

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申請人故意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壹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

創新人口管理

(1)簡化積分落戶政策。積分落戶政策實施範圍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紅島經濟區。在上述地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有青島市核發的有效山東省居住證1年,在本市就業或創業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無犯罪記錄的人員,可按照《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申請落戶。

(2)全面推進城市戶口自由遷移。本市戶籍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市區範圍內的合法固定住所。建立社區公共賬戶體系,有效管理本市戶籍、無合法固定住所人員的賬戶。完善人才集體戶制度,有效管理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和工作單位的引進人才的戶口。

(三)深化實施居住證制度。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

(4)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登記和統計調查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動態信息,準確反映人口規模、人員結構、人口流向和區域分布。建立人口信息管理大數據平臺,分類完善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等信息系統。,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集成和應用。

(5)完善結算統計制度。完善常住人口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體系,做好城鎮化率統計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落實國家和省的人地錢掛鉤政策。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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