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維護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1。市區範圍內(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含高新區,下同),可提供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兩年內我市(六區四市)房地產市場信息。下同)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12個月及以上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員不具有本地戶籍,下同)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已在市區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或不能提供自購房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本市累計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允許購房。補繳或補辦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不予認可。二、第壹次和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到30%,購買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提高到40%。3.通過利率自律機制研究,將購買城鎮首套住房的商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到30%,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商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提高到40%。暫停發放居民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