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和完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審核和備案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65438第12號)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65438第10號)
第二條2011 1 10月1至2020 1 2月31,對於位於青海省的企業,主營業務為《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工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當年企業總收入70%以上。
第三條企業主營業務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範圍的,應當自取得首次收入之日起次月或者次季度15日內,按照國稅發[2065 438+00]131號的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預確認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規定,按照《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規定辦理預確認手續。年度匯算清繳期間,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實施。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實行提前備案管理。未按規定備案或未經確認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條企業申請確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依據、理由、範圍、期限、減免稅金額等。);
(二)稅收優惠申請審批表;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稅收優惠年度的原始財務報表和分行業項目的營業收入原始清單;
(五)企業主營業務屬於鼓勵類產業的項目說明;
(六)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7)稅收優惠信息清單。
第五條企業申請預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稅收優惠申請備案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上月(季度)或去年的原始財務報表;
(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上月(季)或上年度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主表)復印件;
(五)企業主營業務屬於鼓勵類產業的項目說明;
(六)總行應提供分支機構名單(註明所屬地區);二級分行應提供總行批準其設立的相關文件;
(七)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8)稅收優惠附加信息清單
第六條其他稅收管理要求,按照有關稅收法律和狄青國稅發[2010]13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在審核確認過程中,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企業應提供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壹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企業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對已申報但未達到規定比例標準的主營業務收入重新計算申報。
第九條企業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內,或者總機構設在青海省內,二級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外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總機構應當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相關備案和審核手續。
總公司設在青海省,二級分支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以外。對於有關企業,總機構僅就其取得的所得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總機構設在青海省以外,二級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的,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相關備案和審核手續。
主管分支機構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分支機構在西部大開發中享受的稅收優惠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條經審核確認的備案管理企業主營業務範圍發生變化,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備案。
第十壹條青海省為深入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後, 已按15%稅率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按照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