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更好地吸引外資,引進資金和技術,加快資源開發,促進青海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青海省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第三條對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原材料、材料、土地、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通訊、貸款和勞務等給予優先安排。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本運作、物資采購、產品銷售、工資標準、獎懲制度、機構設置、人員聘用和辭退由企業自主決定。第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外商可以在我省興辦各類生產經營項目。鼓勵興辦開發利用有色金屬、鹽湖、石油、天然氣、電力、農牧業的企業,參與公路、鐵路、航空等基礎設施建設。經批準還可以從事金融、交通、商業零售等行業。第六條鼓勵外商以參股、租賃、承包、購買全部或部分產權等多種形式對現有企業進行改組改造。第七條設在西寧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地區按30%的稅率征收,超出西寧征收稅率的部分,由財政核實後返還給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征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批準,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30%的企業所得稅。第八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增加出口創匯。經審核確認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繼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五年;產品出口企業,按國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凡本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50%以上的,繼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九條從事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農業、林業、畜牧業和先進技術及產品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免征地方所得稅;壹般外商投資企業可免征地方所得稅七年,以後八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免征房產稅10年,免征車船牌照稅。第十條外國投資者將企業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再投資青海境內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再投資其他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原材料和燃料,除國家規定的金、銀、鉑外,均按省內企業對待。運輸、勞務、設計、咨詢、廣告、水、電等費用。與省內企業同等對待。
省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外商投資企業攤派或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拒付。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組織產品出口,自行定價,或者由有進出口權的外貿企業收購或出口。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的,根據企業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請壹次。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產品實現外匯收支平衡。如果余額暫時不平衡,可以通過外匯掉期市場進行調節。也可以經批準,在壹定時期內,收購國內產品出口。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優惠用地。新建外商投資企業使用耕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免收土地使用費十年;壹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免征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十年。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我省企業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或出讓合同,收取場地使用費或出讓金時,免收土地使用費十年。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荒山、荒坡、沙漠、戈壁土地的,免征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使用費。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省內金融機構將提供金融便利,經批準可辦理結售匯業務,優先貸出人民幣資金,並允許向社會發行企業債券。第十六條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國人及其家屬,持有長期居留許可和省外經貿廳頒發的證件的,按國內居民收費標準收取,可以用人民幣支付。第十七條外國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渠道介紹外國投資者來本省投資的,由受益單位按實際利用外資額的0.5%-3%支付介紹費;對引進重大項目有功人員,省人民政府將給予特別獎勵。
上一篇:企業向股東借款稅法上有何規定下一篇:求defy 刷機詳細步驟。有圖文解說的!固件版本2.2.1內部版本號ITFUNZ DEFY Eclipse CN BASE UK S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