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總預算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工作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方案、本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預算工作委員會的,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監督預算執行、審計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等具體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專題詢問、專題審議、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預算聯網監督、滿意度測評等方式進行預算審查監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網絡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信息化建設,推進財政、發展改革、稅務、社保、醫保、國資、自然資源、統計、審計等部門的數據信息系統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聯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日前,將預算草案的正式文本發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和報告的正式文本、本年度前壹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算草案和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應當保證必要的時間審議預算、決算、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審計工作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詢問。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給予書面反饋。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決算草案及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兩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建立健全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在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選派人大代表擔任預算聯絡代表,參與預算審查和監督;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專家和第三方中介機構為預算審核和監督提供協助。
財政經濟委員會在進行初步預算審查階段時,可以征求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意見,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就初步預算方案、轉移支付資金和有關部門的政策等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專項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