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向社會公眾進行捐贈的地區為中國以及允許本基金會進行捐贈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升能力,改善成長環境。
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新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資金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募捐收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投資收益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路51號。第七條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壹)根據基金會的使命,組織實施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項目;
(二)組織和贊助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動;
(三)支持和組織實施青少年科研和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四)獎勵優秀青年人才和為青年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五)開展與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外國友好團體和人士、國際青年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
基金會理事任期4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董事資格:
(壹)具有某壹領域的研究或管理經驗,在該領域取得獨特成就,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2)認同基金會的使命和目標,誌願服務理事會;
(三)對公共利益有強烈的責任感,能夠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審慎地參與議事和決策;
(4)尊重理事會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有近親屬的不得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第十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首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和贊助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二)新壹屆理事會的理事人數、組成和候選方案,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上屆理事會提出;
(三)理事會換屆選舉時改選的董事人數原則上不得少於董事總數的四分之壹;
(4)董事的罷免或增補,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董事會表決通過;
(五)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壹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理事應當了解基金會的內部管理政策和項目運作模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董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董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和資料提出質疑並要求說明;
(三)董事有權向董事長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
(四)理事有權查閱基金會的檔案、文件或者會見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對基金會的專項工作進行詢問或者調查;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青基會章程,服從理事會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6)理事有按規定不得泄露基金會秘密的義務,不得擅自代表理事會和基金會發言;
(七)董事每年參加董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就議題準備專業意見,提出政策相關建議;
(八)理事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會的財務報告,對資金控制和運作做出審慎決策,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受托責任;
(9)理事應掌握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擴大資源網絡,動員社會力量,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董事應支持秘書長的工作,建立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的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壹)董事有責任推薦新的董事候選人;
(十二)董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的能力和表現。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中國青基會章程,決定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決定基金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方式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決定年度預算、決算,對財務執行過程進行監督和適度控制,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五)制定基金會的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重大公益項目管理政策等,確保決策的有效性以及決策過程中體現的效率、程序、價值創造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秘書長提出的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對秘書長的工作給予支持並評價其工作業績;
(九)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10)發展與公眾的良好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絡,確保基金會有足夠的資源實現其戰略和財務目標;
(十壹)提高基金會的公眾地位,批準信息公開計劃,宣傳成果,擴大基金會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和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效能;
(十三)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章程未規定的重大事項,可以通過電話會議等通訊工具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壹的董事建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
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董事可以通過授權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作成會議記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解釋性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審閱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或者章程作出不當決策,給基金會造成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對表決提出異議並記入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人。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及其近親屬、會計師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分別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三)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監事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三)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壹。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基金會為理事、監事在基金會工作提供必要的費用,包括辦公費、研究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經費列入基金會的管理費用。
第二十壹條理事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主任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主任提名。副主席和秘書長是專職的。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席、副主席應在社會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淵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年齡不超過65歲;
(2)秘書長應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具備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素質並具備本行業專業知識,年齡不超過60歲;
(三)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壹)屬於現任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主席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外國人每年在內地停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第二屆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同意,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定和實施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三)督促董事正確履行職責。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5)與董事和秘書處的雙向溝通;
(六)代表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相關文件;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如有必要,董事長可授權常駐副董事長行使上述相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設立執行組和專業組。高管團隊和專業團隊的設立和調整由董事長提出,董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團隊和專業團隊對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1)理事會應設立壹個執行小組。執行團隊1召集人,常駐副董事長兼任。執行團隊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序和議題;編制和執行理事會的工作預算;實施新董事的聘任;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執行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主席同意,執行小組可以在理事會會議上處理緊急事務並作出報告。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業小組。各專業組分別有1-2名召集人,由副董事長或董事兼任。專業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負責對壹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建議,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3)必要時,理事會執行團隊和專業團隊可吸引非理事專家和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與。
第三十條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第三十壹條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副秘書長對秘書長負責。
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若幹名兼職副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定的各項政策,承擔並完成理事會委托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業務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計劃,提交理事會決定;
(3)建立、發展和支持與董事會確定為服務集團的主要客戶的互動和持續合作關系;
(四)促進基金會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贈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支出和資助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營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責任,實現資產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有效性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稱職的提出調整崗位或工作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7)選拔熱情、專業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和發展的需要;
(8)凝聚基金會文化,倡導和培養專業精神;
(九)負責與董事溝通,並配合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實現信息共享,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采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壹)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3)投資收益;
(四)政府撥款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組織募捐和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捐後將要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的詳細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基金會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的,可以拍賣、義賣或者依法變賣,所得款項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壹)經營活動的成本;
(2)管理費用;
(3)融資費用;
(四)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的主要募捐活動是指:
(壹)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需要批準或者國家募捐的;
(二)預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捐贈;
(3)在國外籌集資金;
(四)理事會認為對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活動。
基金會的主要投資是指:
(壹)年度投資計劃;
(二)股權投資金額高於654.38+00萬元;
(三)年度投資計劃金額高於2000萬元,即投資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第四十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壹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以及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捐贈人有權查詢其本人或者基金會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者的詢問應得到真實和及時的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和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
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財政部制定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的會計年度為公歷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應審查和批準下列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三)財產清單;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告。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監督。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第五十二條基金會終止的,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基金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無法按上述方式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將組織向與基金會性質和使命相同的社會福利組織捐贈,並向社會公告。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於2004年3月28日經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