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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稅務登記證怎麽辦

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擴展資料:

稅務登記的相關要求規定:

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2、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4、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後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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