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請延期納稅需在申報期這前,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註明延期繳納稅款的稅種、稅額、所屬時間、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以及申報延期納稅的原因,並附送與原因相對應而言的有關資料。
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延期繳納稅款的程序如下:1、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2、報送相關材料;3、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4、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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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