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設立於廣州的經營對外貿易的專業商行。又稱洋
貨行、洋行、外洋行、洋貨十三行。康熙帝二十四年(1685)開放海禁後,清廷分別在廣東、福
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設立海關。粵海關設立通商的當年,廣州商人經營華洋貿易二者不分,
沒有專營外貿商行。次年四月間,兩廣總督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和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
***同商議,將國內商稅和海關貿易貨稅分為住稅和行稅兩類。住稅征收對象是本省內陸交易
壹切落地貨物,由稅課司征收;行稅征收對象是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由粵海關征
收。為此,建立相應的兩類商行,以分別經理貿易稅餉。前者稱金絲行,後者稱洋貨行即十
三行。從此,洋貨十三行便成為經營外貿的專業商行。名義上雖稱“十三”, 其實並無定數。
舊有十三行“沿明之習”的說法,是從《粵海關誌》抄襲篡改《澳門紀略》的杜撰之詞,屬
訛傳。 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規定它是經營進口洋貨和出口土貨(包括廣貨、
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指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
三部分內容。乾隆帝十八年(1753),業務曾壹分為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
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為海南行。自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家行
商專營暹羅(今泰王國)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福潮行,經
營包括廣東潮州及福建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各行口
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只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只貨稅。六十年,
本港行因其中個別商人倒賬破產而被官府革除,其業務劃歸外洋行,每年推舉兩家來輪流辦
理。嘉慶帝五年(1800)以後,在廣州經營貿易的商行,按業務範圍劃分只有外洋行和福潮行。
前者仍稱洋貨行或十三行。 專設經理廣州外貿稅餉事務的洋貨十三行,是清廷實行嚴格
管理外貿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於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它由封建官府勢力
“招商承充”並加以扶植,成為對外貿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會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
商人資本集團。 洋貨十三行作為清代官設的對外貿易特許商,要代海關征收進出口洋船
各項稅餉,並代官府管理外商和執行外事任務。這是清代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為了整頓洋
行制度,進壹步加強對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於乾隆帝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選擇殷實者
五家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
洋貨,采辦出口絲茶,為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雇通商工役。保商對於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
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他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
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為轉遞,並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為。盡管外商對保商制
度表示不滿,但清廷壹直加以維護。行商和外商利益壹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
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富;但大
多數行商則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夾擊下,招致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