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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經濟法律制度有那些

清代是中國歷史上統治時間比較長的朝代,雖然它是由關外少數民族所建立,但在法律制度上仍舊承襲明朝舊制。清朝的經濟法制較之前的朝代並沒有太大的變化,依然是小農經濟為主導,土地依舊是經濟的根本。與中國古代傳統的士農工商觀念壹樣,清朝統治者也以農為本重農抑商。稱從事工商業的人成為“賤民”,他們認為商人逐利是國家的蛀蟲。商人的稅務也是十分沈重的,為了將強對征稅制度的保護,統治著制訂了嚴格而又繁瑣的稅法,即預防了商人偷稅,又可以減少官員的貪汙現象。

清朝在土地制度上大體承襲了明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統治者為了維護其統治,試圖通過不斷地頒布法律來解決,當壹個具體問題解決後又頒布另壹個法律。這造成了清代法律眾多。僅《大清律》的目錄就多達27頁。清朝的滿族作為國家的統治者對於其民族自身是有壹定特權的。為了維護了統治階級的特權,法律規定旗人生來就是有土地的。由皇帝發布詔書,大量征收漢人的土地,這壹現象在今天的河北壹帶較為常見,加上明朝時皇家享有的土地,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圈地運動。而八旗兵勇自己是不會親自去耕種的,這樣壹來,旗人有地無人耕種,而那些沒有土地的農民,就成為了這些土地的佃戶大量的農民投靠到了這些旗人的農場中從事勞動。這就是為什麽清朝時的小農經濟是由佃農和自耕農組成的原因。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滿族貴族內部也產生了矛盾。原來清太祖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時,為了方便管理成立了八旗制度,皇帝統領兩黃旗,剩下的六旗有其子弟親信統領。兩黃旗歸皇帝直屬,各旗內部有壹個旗主掌管旗內壹切大小事務。各旗之間為了爭奪土地互不相讓,在圈地運動中鰲拜的勢力最大,在遭到各旗主的反對的同時也招致康熙皇帝的不滿,這也是後期鰲拜被鏟除的原因之壹。這樣的混亂在當時引起經濟的極大震動,清朝的統治者不得不出臺壹部法律來改變這種情況。但是好景不長,由於農民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種,這種土地經營形式十分落後,導致糧食的減產,這引起了統治階級的不滿。統治者又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田莊制度。這種田莊制的運營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內務府統壹管理,內務府將土地出租給農民,再由農民向政府繳納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將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來土地的比例給這些大地主。這樣既能保證每年的糧食產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稅收,還能保證八旗貴族的利益,在當時不失為壹種兩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後期,由於法律的特別優待,壹些王公貴族整日無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們經常私賣祖產,把政府分來的田地偷偷的典賣給他人。這種行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並。統治者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又頒布了法律來加以控制頒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給沒有職業的旗人,有他們來統壹耕種。這壹制度在壹般人看來這種制度無異於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可就是這種優越的條件也絲毫沒有引起無業八旗子弟的興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種,不久逃離者十有八九,這種制度也不能維持了。有時候對特殊人群的優待,反而是壹種無意間的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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