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營場所變更,公司需要註銷原經營場所的稅務登記。流程如下:
(1)註銷申請:到原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壹式三份,如實逐項填寫,加蓋企業公章,自收到《註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公司搬遷的證明材料。如股東會、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等相關證明文件;
2.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未使用的發票、發票專用章和發票領購簿;
4.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3)稅務審核:審核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發票是否有違規記錄,是否繳納了應納的稅(費)、滯納金、罰款等。
(4)批準註銷。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應當向納稅人提交《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和稅務清算報告。國稅、地稅分別認證的,稅務登記證加蓋“作廢”章,截斷後退還納稅人;國、地稅聯合認證的,由申請註銷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加蓋“地稅已受理註銷”印章後,將稅務登記證交回納稅人;稅務登記證經國稅受理後,加蓋“作廢”印章,截短後退還納稅人。
主要繳納增稅的企業最好先辦理國稅的註銷手續,待國稅同意註銷證明後,再到地稅辦理註銷手續。純地稅戶可以直接去地稅辦理註銷手續。
稅務登記證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所出具的登記證明。納稅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