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六章 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訂。
現行版本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