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種處理方法都可以。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二、二者區別主要在會計處理、所得稅繳納的區別。
壹、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的次月,不低於3年分期攤銷。
1、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2、稅收扣除額:指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3、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稅前扣除額。結果是正數為調增所得額,負數為調減所得額。
4、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後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第壹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額填寫,以後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稅前扣除額。
二、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可。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中有規定,籌辦期的定義,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擴展資料溫馨提示:
新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基本壹致,均是在費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而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處理是要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然後在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壹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但企業會計制度如今的使用範圍比新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窄得多,壹般企業按會計準則處理即可,無需糾結。
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1、當年僅為單純的籌建期
選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準則,企業在財務報表上必然體現損益;而稅務方面,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企業申報時不能按照財務報表直接申報,而要財務報表上體現為“管理費用”等開辦費進行調整:“賬載金額”按財務報表數填列,“稅收金額”全部調整為0。
2、企業已經進入單純經營年度,但又涉及前期的攤銷開辦費
不論是壹次性攤銷或者是分期攤銷,當年會計利潤總額中都不反映稅收上的攤銷額,因此納稅申報時應按攤銷的開辦費調減應稅所得,直至稅收上將可扣除的開辦費全部攤銷完畢為止。金額按稅法規定的不得低於3年計算得出。
3、企業當年既有籌建期,又有經營期的情況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以劃分為籌建和經營的兩個時間段,此時只要前述情況處理即可。如果存在攤銷,時間按經營期間的時間計算,然後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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