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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縣級地方行政機構有哪些?

明代地方行政機構為省、地、縣三級,地級由縣組成,分為上、中、下三級,糧食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級。六萬石以下為忠縣,知縣為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郡,知縣出自七品。後來知縣全部改為正七品。縣長掌管壹個縣。

法令《明史》規定:“凡征稅者,十歲征收,十年制黃皮書,以俸祿為差。山谷中賦有黃金、布匹和絲綢等商品。強服、雇服、時不時借錢,都是以天時、地利、人和為前提的。如果妳感到抱歉,請去找政府。存了就能減。凡敬老、拜神、恭士、讀法、恩慈、憐貧、守甲、嚴捕、聽獄訟,勤慎之人。”知縣之下有縣令(八品)和主簿(九品)掌管糧馬和巡撫。有壹個人負責文件的收發。沒有縣丞或主簿的縣,就有壹個人管縣丞和主簿。明代的知縣被稱為“明府”、“縣侯”、“縣尹”、“父臺”。縣丞稱為“二尹”,典史稱為“小尹”,都是尊稱。

明代縣級官員除上述外,還有醫術、陰陽學、僧網司、道紀司等雜職,明代設立,清代沿襲。清朝時沿襲明制,但清代縣級行政機構的設置有增有減。有的縣是因為事情比較簡單才改成縣的,有的縣是因為事情比較復雜才升為縣的。與郡同級的地方行政組織也有“散州”,其條例與郡相同。郡守叫知縣,是七品,但也有五品六品的官員“相知通判,以補知縣”。知縣掌管壹縣的政令,縣內所有的官司,田賦,走私奸淫,文教,農桑,都是綜合性的。《大清通典》記載,知縣的職責是“朝貢、聽訟、興教、執法風俗。凡養民、拜神、貢世、讀法者,皆勤而勤。”

知縣佐官是縣丞和主簿。單純的縣沒有縣長。縣丞和主簿在壹個縣管糧、馬、收稅、戶籍、巡察。後見縣主簿為雜職,斷之。以下是教規掌管犯人的歷史。壹個沒有縣令和主簿的縣,有壹部史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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