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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輔導期的有關規定有那些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壹般應不少於6個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地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征收管理。

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壹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對每月第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對每月最後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後發售差額部分。

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壹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二、關於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的審批、管理的規定

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對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他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可認定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對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後,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且足額繳納了稅款的,經審核批準,可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對於只開具金額在壹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專用發票,以滿足該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後,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準。

三、另附壹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51號 發文日期:2004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已下發各地,現將有關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問題的具體操作辦法明確如下:

壹、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該明細科目用於核算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取得尚未進行交叉稽核比對的己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迸項稅額。當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取得上述扣稅憑證後、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要在收票當月及時到稅務機關認證以及錄成清單(磁盤)交主管稅務機關,並將上述數據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待抵扣進項稅額”相關欄次內。

三、每月區縣級稅務機關收到全部發票比對結果後,在月底前使用總局提供《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分納稅人導出發票明細文件和合計數文件分別提供給納稅人和申報窗口。有關該軟件和軟件的使用說明請在總局的技術支持網站(130.9.1.248)下載。

(壹)專用發票抵扣聯比對相符發系導出流程

第壹步:每月22日後從區縣級稽核系統接月(當月)導出本區縣所有壹般納稅人發票比對結果明細。具體操作如下:

1、在區縣級稽核系統“發票稽核”菜單中選取“查詢發票比對結果信息”功能,選中“比對日期”,並輸入比對日期時間段(壹般為該月的第壹天到最後壹天)作為第壹個查詢條件;選中“相符發票”為第二個查詢條件;選中“抵扣聯”為第三個查詢條件;點擊“查詢”按鈕開始查詢。

2、在查詢出當月所有壹般納稅人比對相符的抵扣聯發票後,點擊“打印”按鈕,在“屬性”頁選擇“打印到文件”;在“字段”頁中選取全部字段打印。

3、點擊“打印”按鈕,輸入文本文件名(相符發票明細.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結果導出工具》,選擇以上文件分納稅人導出EXCEL文件。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貨物運輸發票及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結果導出流程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貨物運輸發票及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稽核結果每月25日後以文件的形式下發到區縣,區縣級稅務機關使用《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文件和合計數文件提供給納稅人和申報窗口。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有關欄次名稱進行如下調整:

(壹)第28欄調整為:“其中:海關完稅憑證”;

(二)第29欄調整為:“農產品收購憑證及普通發票”;

(三)第30欄調整為:“廢舊物資普通發票”;

(四)第31欄調整為:“貨物運輸發票”。

五、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按以下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並於次月納稅申報期前申報抵扣;

(壹)第3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累、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二)第5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海關完稅憑證、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的份數、金額、稅額。

(三)第7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四)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貨物運輸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貨物運輸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五)第9欄和第10欄分別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稽核相符的稅務局代開6、4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稅務局代開6、4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六)第23欄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月初余額數。

(七)第24欄填寫本月己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

(八)第25欄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月末余額數。

(九)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完稅憑證數據。

(十)第30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廢舊物資普通發票數據。

(十壹)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貨物運輸發票數據。

(十二)第32欄填寫本月來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稅務局代開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

(十二)第33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稅務局代開4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

六、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壹窗式”票表比對:

(壹)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3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於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二)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於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完稅憑證之和。

(三)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7欄的份數、金額是否等於或小於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廢舊物資發票之和。

(四)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中第8欄的份數、金額是否等於或小於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運費發票之和。

(五)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9、10欄份數、金額、稅額之和是否等於或小於當期待核系統比對相符的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代開發票數據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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